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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 一些法律术语的英文翻译小解

contract一词,现在多译为“合同”,我以为不分场合、不分情况一律译为“合同”是不妥的。因为我们中国人看见“合同”一词就想到一个书面的、写成一条一条的文件,可是contract一词的含义范围却要广泛得多。contract不限于书面的文件,口头上也可订contract,打电话也可以订contract,甚至于不说话也能订contract,例如在报摊上付钱买份晚报或买票搭乘公共汽车。contract就是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,只有较重要的contract才采取书面形式。所以一般的、泛指的contract应当译“契约”,例如law of contract应当译“契约法”,较重要的、书面的contract才译“合同”,例如contract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可以译“国际售货合同”。
 
 
 
 intellectual property不知道当初为何译成“知识产权”,以后竟然以讹传讹广泛沿用至今,而且订入法律,实在可叹!这个词组不论按字面上译、按含义译都不能译“知识产权”。intellectual一词根本没有“知识”的意思,它与“知识”是两个不同的概念。作为名词intellectual指“知识分子”,但是在intellectual property词组中intellectual显然是形容词而不是名词,何况“知识分子”与“知识”并不能划等号,即使退一万步对号入座地硬译,也只能译“知识分子产权”而不能译“知识产权”。当然,译"知识分子产权"也是错的。从含义上看,何谓intellectual property?它是指对于智力劳动所创造的智力产品或智力成果的权利,主要包括版权、专利权、商标权等,所以应该译为"智力产权".我们的前辈严复曾说,"一名之立,旬月踟蹰",我们今天对待译名何等需要那样的认真精神啊!译名宜慎重,不要随便译,使用现有的译名也该慎重,尤其不要随便跟着别人使用、传播错误的译名,应该抵制错误的译名!
 
 
 
 joint venture这个术语译时要当心。因为按其原来的意思,是指短期的临时性的合伙,可是现在又常用来表示“合资企业、合营企业”。所以翻译时要依据上下文及其他情况来判定该译“短期合伙”还是译“合营企业”。
 
 
 
 jurisdiction除了管辖、管辖权、审判权、审判机构等释义外,还有一个释义,即“法域”或“法律管辖区域”,意思是自有一套法律制度的区域。一个国家可能是一个法域,如法国,也可能有许多法域,如美国的50个州每个州都是一个法域。“一国两制”,可以说是“一个国家、两个法域”。 jurisprudence除了法理学外,还有一个释义,即“判例”,裁决的总称。lawyer不一定总是指律师,它也可能是指“法学者”或“法律工作者”。international lawyer并不是“国际律师”,而是研究国际法的“国际法学者”。
 
 
 
 remedy一词在法律文件中常用,它并不是“治疗、疗法、医药”的意思。它是指法律规定的,执行、保护、恢复权利的方法,或补救权利所受侵害的方法,应当译“补救方法”或“补救”。具体地说remedy(补救方法)包括什么内容呢?主要有支付损害赔偿金,另外有强制令(injunction)、依约履行(specific performance)的裁定、法院宣告(declaration)等。法律文件中的redress、relief与remedy意思相同,也可译为“补救方法”或“补救”。常常有人将remedy译成“救济方法”,这个译法比较旧,而且容易被误解为灾难的救济,所以不合适。还有人译“赔偿”,这也不妥,因为在remedy中,赔偿固然是常见的办法,但却不是唯一的办法。还有一个常见的提法:exhaustion of local remedies,这是一条原则,意思是在外国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,首先应当寻求所在国法律规定的补救方法,只有在使用过所有的所在国补救方法仍无效果时,才能寻求外交保护或提出国际索赔的要求。所以译“充分使用当地补救方法”为宜。有人译“耗尽当地补救方法”,这个“耗尽”是什么意思,恐怕不好懂。
 
 
 
 injunction常译为“禁止令”或“禁制令”,这不大合适,因为法院为injunction包括两种情况,它可以禁止你做某件事(prohibitory injunction),也可以命令你做某件事(mandatory injunction),若译“禁止令、禁制令”就只适用于前一种情况,而不适用于后一种情况。所以injunction该译“强制令”或“法院强制令”。只有prohibitory injunction才宜译“禁止令”或“法院禁止令”。
 
 
 
 act or omission译“作为或不作为”,表示两方面的行为,积极和消极的行为,都是行为。例如一个铁道扳道工因为醉酒没有按时扳动道岔以致发生撞车惨剧,事故的原因就是扳道工的omission“不作为”。有时根据上下文,也可将act or omission译为“行为或不行为”。
 
 
 
 wrongful act是“不法行为”,指的是违反法律规定、违反法律义务的行为,对此是要承担责任的。它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,不是道义上的概念。有人将此词组译成“不当行为”或“错误行为”,都是“不当”或“错误”的。
 
 
 
 estoppel 译“禁止翻供”不妥,因为estoppel不但指禁止推翻自己的口供供词,也指禁止推翻自己所做的证词等等。这个术语也是英文法律术语没有适当译法的一个例子。我勉强译为“禁止改口”。due diligence和due care的意思差不多,都译“应有的注意”。与之相反则是negligence,没有做到due care或due diligence即构成negligence(过失)。有的辞典将due diligence译为“克尽职责”是不大合适的。
 
 
 
 legal person, moral person, juristic person, artificial person, juridical person都译“法人”,与自然人相对。body corporate也是“法人”,或译“法人实体”。不少的词典将body corporate译成“法人团体”,那是错误的。
 
 
 
 extenuating circumstances有人译成“减罪情况”,不妥。因为所减的并不是罪,而是刑罚。还是按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用语,译为“减轻处罚情节”较好一些。
 
 
 
 common heritage of mankind曾被译成“人类共同遗产”,这样译很不好,人类并未全部死绝,何来“共同遗产”?现在译“人类共同继承的财产”就比较好。
 
 
 
 reasonable person或reasonable man有人译成“通情达理的人”,这是按其普通含义译的,在法律文件中这样译就不合适了。在法律文件中reasonable person或reasonable man就是“普通正常人”的意思。
 
 
 
 Service of process译成“传票的送达”,不很合适,因为process不仅指传票,也指其他的诉讼文件如起诉书等,所以以译“诉讼文件的送达”为宜。
 
 
 
 cross-examination几个词典将其译成“盘问”、“盘诘”或“反复讯问”,都译得不对。按照英美法系的审判制度,起诉方和被告方均可要求法院传唤证人出庭作证,在庭上先由要求传证人的一方向证人提问,然后再由对方向证人提问,也就是起诉方讯问被告方的证人或被告方讯问起诉方的证人,即双方交替讯问证人,这就是cross-examination,译“交替讯问”为宜。
 
 
 
 英文法律术语,往往并无定译,有各种各样的译法,有时虽然有一个通用或常用的译法,可是这个译法并不合适,甚至是错误的。这个问题很值得我们翻译英文法律文件的人研究探讨。首先应当重视,不要觉得无所谓、关系不大,随便找个词就用上。关系可大啦!术语译得不准确,英文法律文件是不可能译好的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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